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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国浩分享 | 全面解读印尼独立发电商(IPP)项目
来源: | 作者:华气能源猎头 | 发布时间: 2017-04-08 | 5898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国浩律师事务所  孙婷娟 方磊 方思

独立发电商(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s, IPP)是指独立或联合投资发电侧设施的发电商,他们生产的电能以协议的方式向电力公司或用户出售。电力建设中对IPP投资建设的项目称为IPP项目。本文基于印尼国家电力公司(PLN)披露的信息,对在印尼开发IPP项目相关问题进行介绍。主要包括IPP项目的运作模式;IPP业务一般术语;与IPP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发IPP项目需要获得的审批;PLN向IPP购电的程序;IPP项目整体流程和IPP项目常见问题共七部分内容。

一、IPP项目的运作模式

对于一个IPP项目,其典型运作模式为:项目出资人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C)作为项目公司,并投入资金形成公司的股权。项目公司成立后再分别与PLN签订购电协议,与贷款出借人签订融资协议。项目公司获得资金后,与燃料供应商签订燃料供应协议,并将项目发包给EPC承包商建设,项目建成后再由EPC承包商移交给运营维护(O&M)承包商进行运营。项目运作期间将所发电能根据购电协议出售给PLN,所收款项分别用于支付开支,派发红利和偿还贷款等。具体如下图所示:

二、印尼IPP业务一般术语

独立发电商(IPP):指由出资方或者联合体设立的,与PLN履行购电协议或者开发、建造、持有、运营电站的特殊目的公司(SPC)。


卖方(Seller):指协议项下的独立发电商(IPP)。


买方(Buyer):指协议项下的印尼国家电力公司(PLN)。


履约保证(Performance Security,PS): 由IPP申请开立给PLN的一定数额的履约保函。包括两项履约保证金,一是阶段I履约保证金,包括整个融资期限,须在协议签订日提交;阶段II履约保证金,只包括建设期限,须在融资完成日提交。


资格预审(Pre-qualification): 是指依据特定的评判标准来判定一个联合体是否有资格参与竞标。评判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包括O&M和EPC的经验),商业标准(即联合体结构),财务标准(包括总资产,净值)等。


招标邀请(Request for Proposal,RFP): 是指招投标的过程,发出招标邀请后,投标人需要提交管理提案、技术提案和价格提案。前述提案都应当放在一个信封中,由各位投标人同时提交。通过管理提案和技术提案评定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价格评定步骤。


购电协议(PPA):IPP和PLN之间的协议,PLN向IPP购电,而IPP只能把发电出售给PLN。本协议应当包含对各协议方有拘束力的主要条款和条件。


前期出资到位之日(Financing Close):指各方对于项目的前期出资到位之日。


融资完成日(Financing Date): 融资阶段所有前提条件都完成的日期,包括前期出资到位,EPC合同签订,土地收购完成,特殊目的公司(SPC)设立。


商业运营日(Commercial Operation Date, COD):电站通过了所有的测试,正式投入商业运行的日期。

三、IPP项目相关法律法规

印尼规范IPP项目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三类,分别针对一般电力项目、地热能项目和PPP项目。


对于一般电力项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与电力相关的第30号法律(2009年)、关于供电业务活动的第14号政府法规(2012年)和印尼能源与矿产资源部(Ministry of Energy & Mineral Resource, MEMR)第1号(2006年)、第4号(2007年)和第5号(2009年)部委规章。MEMR第1号(2006年)部委规章对购电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MEMR第4号(2007年)部委规章对在供电过程中,因涉及公共利益而租赁或者雇佣电网服务作出了规定。MEMR第5号(2009年)部委规章对PLN从合作社或者其他商业实体中购电作出了规定。


对于地热能项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关于地热能的第27号法律、关于地热能运营的第59号(2007年)和第70号政府法规(2010年)、MEMR第11号(2009年)和第22号(2012年)部委规章。其中,MEMR第11号(2009年)部委规章是MEMR关于地热能运营的指导规则,MEMR第22号(2012)部委规章是关于授权给PLN向地热能电站购电的权力的规定,还涉及PLN向地热能电站购电电价的相关规定。


对于PPP项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第67号(2005年)、第13号(2010年)和第56号(2011年)总统令和国家发展计划第3号部长令(2012年)。前述三个总统令主要是对政府和商业实体之间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合作进行规范。第3号部长令是关于基础设施建设中的PPP项目的指导规则。

四、IPP项目开发商应获得的审批

IPP项目开发商作为卖方和承包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获得与项目相关的一系列审批。IPP项目开发商作为卖方,需要获得以下六个方面的审批。


(一) 公司设立方面的审批

作为卖方,IPP项目开发商在公司设立方面需要获得两个审批,一是法律与人权部对卖方公司章程的批准文件,二是公司在贸易部的公司登记处对公司设立的公证书进行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 国家投资统筹机构(BKPM)的审批

IPP项目开发商需要获得四个BKPM的审批,一是BKPM授予的外国投资许可证并且/或者“原则性许可证”;二是BKPM主席或者人力与移民部出具的雇佣外国个人工作许可;三是BKPM主席出具的针对进口资本产品的总清单的“原则性许可证”和对资本产品减税的决定;四是BKPM主席出具的进口生产商识别号。


(三) 与离岸贷款相关的申报义务

如果IPP项目涉及离岸贷款,IPP项目开发商需要履行以下申报义务,一是根据印尼央行第12号(2010年)和第13号(2011年)命令,向印尼中央银行申报;二是根据财政部第59号和261号命令,向财政主管部门申报;三是根据第39号总统令(1991年),向PKLN团队申报并获得其同意;四是根据印尼央行第13号命令(2011年),当要提取离案贷款时,向印尼央行申报。


(四) 与税务相关的审批

作为卖方,IPP项目开发商需要获得三个与税务相关的审批,一是财政部税务司出具的卖方纳税人识别号;二是财政部关税与货物税司出具的关税与货物税身份识别号;三是雅加达的财政部税务司出具的同意卖方将所得税和增值税集中申报的证明文件。


(五) 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IPP项目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获得以下三个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一是试运行测试后,由电力与能源利用司出具运行可行性证书;二是运行某些特定设备和工具是,获得能源与矿产能源部或者人力与移民部颁发的许可;三是电站试运行后,获得电力供应业务许可证。


(六) 地方政府机构的批准

IPP项目开发商作为卖方,在项目开发过程应获得的以下地方政府机构的批准:一是地方政府推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AMDAL/UKL/UPL);二是地方政府机构出具的建造批准;三是如果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妨害行为,获得相应的批准;四是如果项目涉及对河流或水域的利用以及污水排放,获得市政府出具的批准;五是如果项目涉及持有、转移、存储和利用危险废物,获得地方环评局出具的批准。


IPP项目开发商作为承包商,需要获得以下审批:一是市政工程部授予给外国承包商通过联合运营的方式来开展项目建设的许可证;二是财务部税务司出具的所得税纳税人登记号;三是财务部税务司处出具的承包商确认号;四是印尼西爪哇省的主管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出具给承包商的从事工程建造的建设许可证;五是运行某些特定设备和工具时,能源与矿产能源部或者人力与移民部颁发的许可;六是作为国家级承包商承包工程建设时,获得国家建造服务许可证---IUJKN;七是在项目建造和试运行期间,由人力与移民部出具给承包商的雇佣外国个人工作许可;八是财政部关税与货物税司颁发的临时性进口与工程建造有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许可。

五、印尼国家电力公司(PLN)向独立发电商(IPP)购电的程序

根据MEMR第1号(2006年)和第4号部委规章(2007年),PLN向IPP购电有三种采购方式,分别为直接委托、直接筛选和公开招标。


(一) 直接委托

PLN通过直接委托的方式向IPP购电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再生能源、矿口煤电、地方能源、电力过剩、扩建项目或能源危机条件(经电力许可证持有者申请,由电力总局代表MEMR来决定)。直接委托方式一般适用于煤电可再生能源项目(小微水电)、地热项目、生物发电项目、风电项目和太阳能发电项目。直接委托方式购电的电价根据谈判结果或者MEMR颁布的可适用法律确定。直接委托方式的采购流程如下:

(二) 直接筛选

PLN通过直接筛选的方式向IPP购电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属于非燃料性石油的各种能源;当系统中有超过1个直接委托的提案,提案中的装机容量超过所需的额外装机容量时。直接筛选方式一般适用于非燃料性石油生产商,购电的电价为投标人中提交的最低价。直接筛选方式的采购流程如下:

(三) 公开招标

当IPP项目不符合直接委托、直接筛选或者PLN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时,PLN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IPP购电。公开招标的方式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站,购电电价为投标人中提交的最低价。直接筛选方式的采购程序如下:

根据MEMR的规章,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装机容量在15兆瓦以上的IPP采购自采购公告起PPA签订整个过程需要321天,且在资格预审和投标过程中没有反复。

六、IPP项目流程示意图

在印尼开发一个IPP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阶段:资格预审、招标邀请、签订意向书、签订购电协议、融资、开始商业运营、合同终止,具体示意图如下:

七、常见问题

Q1:参与IPP项目的一般条件有哪些?

A:申请人应当具有开发IPP项目的能力(此能力应当通过其财务实力以及开放和运营IPP项目的经验来证明)。


Q2:在哪里可以找到IPP采购计划的相关信息?当采购开始前,PLN会公告这一消息么?

A:可以参见印尼的10年电力供应规划(RUPTL)来了解IPP采购计划。PLN会在一个IPP采购开始前,通过国家级或者地方报纸进行公告。


Q3:我们可以自己主动开发/建设一个电站,然后PLN会从我们这里购电么?

A:公司应当遵守印度尼西亚关于电力行业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关于IPP项目开发的相关法律法规。PLN只会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按照印尼电力建设总纲要求的IPP处购电。


Q4: 目前,政府针对IPP项目,有哪些类型的担保计划?

A:最近,有两种可行的担保计划,一种是财政部根据评估,对在快速通道程序项下的项目(MEMR的规章中有列明)授予的商业可行性保函。另一种是政府在PPP项目中提供的担保合同。


Q5:对于一个外国公司来说,是否可以不通过设立联合体的方式参与IPP项目的投标呢?

A:需要设立联合体来参与投标,因为外国投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外国投资工资中必须要有5%以上的股份属于本国股东。

孙婷娟    国浩杭州办公室合伙人

方   磊     国浩杭州办公室律师助理

方   思     国浩杭州办公室律师助理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微号:grandall
编辑:华气能源猎头(微号:energyh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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